校属各单位:
现将《新疆农业大学校园车辆通行及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新疆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
新疆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印发
新疆农业大学校园车辆通行及停车
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出校园的车辆管理,治理校园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新疆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出新疆农业大学校园的车辆和校内所有停车场(位)的收费及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进出校园的车辆和校内停车场(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五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实行车牌识别,由车辆所有人或单位申请办理车辆车牌识别登记手续。
(一)公务车辆
本校和驻校内单位(派出所、社区居委会、老满城干休所)公务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统一填写《新疆农业大学车辆通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或从学校主页下载),提交车辆行驶证复印件(A4纸)和单位证明,加盖公章后,报送至保卫处交通管理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保卫处出具公务车辆确认证明,车辆使用单位持公务车辆确认证明到后勤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二)私家车辆
各类私家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交车辆行驶证、车主和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报送至保卫处交通管理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保卫处出具车辆确认证明,车辆使用人持车辆确认证明到后勤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为本校教职工、驻校内单位职工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或子女)车辆,还应提供工作证或单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所在派出所出据)或结婚证复印件(A4)等材料;在校内或老满城干休所内居住的其他人员(非我校和驻校内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还应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三)其他车辆
1.非我校中、大型车辆,即12座以上的客车和载货一吨以上货运车辆禁止进入校园,不予办理车辆车牌识别登记手续。
2.临时办理业务的车辆不用办理车牌识别登记手续,进出校门时,须说明办理事由,经值班人员确认、登记、发放临时标识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听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停车场(位)整齐有序地停放。
第七条 校园内停车场(位)实行收费管理,由乌鲁木齐市老满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收费和管理,乌鲁木齐市老满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学校保卫处代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费。各类车辆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一类标准:每月60元,年收费600元;
二类标准:每月120元,年费1200元;
三类标准:每月30元,年收费300元;
四类标准:按2元/小时•车收费,一天最高限10元/车(每次以零时为限)。
第八条 学校依实际情况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公务用车
本校或驻校内单位(包括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干休所)公务车辆不收取费用。
(二)私家车辆
1.在校内居住的我校教职工私家车辆按一类标准收取费用。
2.在校外居住的我校教职工私家车辆按三类标准收取费用。
3.在校内居住的我校教职工直系亲属的私家车辆按一类标准收取费用。
4.在校内居住的外单位人员私家车辆按二类标准收取费用。
5.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私家车辆,按一类标准收取费用。
6.在老满城干休所内居住的干休所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私家车辆按一类标准收取费用。
7.在老满城干休所内居住的其他人员私家车辆按二类标准收取费用。
(三)临时进出车辆
进入校园办理业务、送货、接送人员等车辆按四类标准收取费用。
(四)其他免收费用车辆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电信维护车、移动通讯维修车、供水供电抢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金融押运车、邮电部门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殡葬车等特殊车辆。
2.经学校批准的校内施工、送货等车辆。
3.在办理车辆牌照期间的新购买的私家车辆。
4.在学校车队已租用封闭式车库的车辆。
5.在学校八区、九区已购买地下停车位的车辆(待工程竣工,车位交付使用后)。
第九条 违规处理
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违规停放车辆,视情节轻重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具体如下: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车辆车牌识别登记手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违规办理车辆车牌识别登记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管理部门有权对违规办理车辆采取追缴所漏费用、取消车辆进出校园通行资格等措施,对涉及到的工作人员校内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一经发现,无法联系或联系无果的,管理部门有权将违规停放车辆采取锁车、牵引现场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经教育不予纠正的,管理部门有权取消车辆进出校园通行资格,剩余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校教职工包括在编在册人员、聘用人员、临时工,在编在册人员以人事处提供名单为准,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二)校内重大活动期间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申报,提供车辆信息,经保卫处审核备案后,予以通行。
(三)本办法和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763840。
(四)本办法自2013年7月15日开始实施,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办理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