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养犬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草业与环境科学学院发布时间:2013-06-09浏览次数:102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养犬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所属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大学生及在校园内居住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学对养犬实行限制管理的原则,派出所为主管单位,保卫处、物业管理中心、兽医院等相关部门参与管理,师生员工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派出所应依照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依法管理。保卫处、后勤处物业管理中心依照本办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犬只实施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师生员工、家属区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和遛放下列品种:
(一)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品种;
(二)大型犬(犬的体高不得超过35cm)。
第六条  大学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办公楼、会堂、会议室、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幼儿园、医院、各类体育场馆及运动场、学生宿舍区等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域(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禁止养犬、遛犬。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第七条  养犬的个人,应向大学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大学生严禁饲养犬只。
校园内个人养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
(一)具有大学家属区合法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持有养犬证、犬类免疫证明;
(五)保证遵守有关养犬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指定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犬类疫病的疫苗,并领取犬类免疫证明,报派出所备案。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户内饲养;
(二)携犬外出时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牵领约束,并及时清除粪便等遗弃物;
(三)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
(四)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不得遗弃所养犬只;
(六)按照规定为犬接种狂犬病等疫苗;
(七)履行养犬义务,遵守居住地养犬规定。
第十条  凡未经派出所批准或未按规定注射狂犬病疫苗的饲养犬一律视为野犬,校园内主管部门有权捕抓处置。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取消个人年度先进评选资格和扣发精神文明奖,情节严重的由派出所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携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未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养犬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六)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末及时清除的;
(七)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管理的;
(八)其它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饲养犬咬伤人、畜,养犬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派出所、保卫处、物业管理中心及时依法捕抓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农业大学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