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奖励优秀发明创造者和专利技术开发者暂行办法》(新政办〔1997〕59号)(以下简称“自治区专利奖”)和《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选(暂行)办法》,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公室决定开展2012年自治区专利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二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三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千元。
获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专利,可以参加特等奖评选;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可以参加一等奖评选。
二、申报条件
(一)在2012年12月3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我区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申报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发明创造者和专利技术开发者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彩色照片2张(12.5cm×8.5cm)以及申报书及照片的电子版;
(二)申报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项目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目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技术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其它有效证明;
(六)申报人自愿提供的专利项目产品、模型;
(七)评奖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截止期限
截止至2013年1月9日。
联系人:于辉
电话:0991-8762875
附件1.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申报表
2、2012年自治区专利奖评选(暂行)办法
3、2012年自治区专利奖评选(暂行)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