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校内出租转让房屋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草业与环境科学学院发布时间:2012-11-19浏览次数:65

校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及时掌握校区范围内居住、经营人员的情况,进一步加强校内出租和已转让房屋的登记管理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校内的所有出租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和私房)和已转让房屋(包括已出售、继承等房屋)情况进行全面的登记管理,具体安排如下:

一、  组织机构

成立校内出租转让房屋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高发水

副组长:靳正山  刘乐群

  员:王家禹 康华 徐长志 何峰 周松 井健文 孙光胜 朱天陆 徐智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8763748

二、  登记管理工作安排

(一)登记管理报送工作

1、校属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在职教职工校内私有住房的出租、转让情况进行登记汇总,督促教职工及时填报《教职工私房出租转让情况登记表》(附表1)及《暂住人口登记表》(附表2),汇总后于11 23号前报送至保卫处。

2、老干处、物业中心协助保卫处、派出所对退休教职工校内私有住房的出租、转让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共同进行入户登记,填报《教职工私房出租转让情况登记表》(附表1)和《暂住人口登记表》(附表2),汇总后于11 23号前报送至保卫处。

3、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校有公房出租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及时填报《暂住人口登记表》(附表2)和《公房出租情况登记表》(附件3),汇总后于11 23号前报送至保卫处。

4、保卫处、派出所负责对产权人已调出或去世等非本校教职工私房情况进行登记建档。

(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1、校属各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房屋出租、转让情况应及时掌握,定期对房屋出租、转让变动情况进行登记上报。

211月底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登记管理工作将纳入各单位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考核评分体系。

3、对于不能及时反映房屋出租、转让情况的住户,学校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保证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